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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收汇基本规定
除视同出口货物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外,按规定收汇是出口货物申报退(免)税的必要条件之一。按规定收汇主要涉及两个时间段:
(一)纳税人申报出口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,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。
若未按上述规定收汇,主管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(免)税的,不得办理出口退(免)税;已办理退(免)税的,纳税人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形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(免)税申报数据。
(二)货物出口次年4月30日之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。
在此期间收到外汇,可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,但申报时需同时提供收汇材料。
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收汇,但符合《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》所列情形,留存《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》及举证材料,可视同收汇,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。
举例说明:
问题1:2025年3月,A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,暂未收汇,其他退(免)税单证已收齐,可以在2025年4月申报出口退(免)税吗?
答:可以。A公司申报出口退(免)税后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。
问题2:还是上述A公司,在2025年4月申报了出口退(免)税并在当月收到了退税款。但2026年4月,A公司仍未完成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,应当如何处置?
答:按照规定,A 公司应在2026年5月对该笔出口退(免)税申报用负数冲减。
问题3:假如,2027年1月上述A公司完成了该笔货物的收汇,还能申报出口退(免)税吗?
答:能,A公司可以重新申报该笔货物的出口退(免)税,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材料。
二、可以人民币作为收汇的情形
三、注意事项
(一)在规定期限内如果确实无法收汇,且又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,其对应出口货物应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办理增值税申报。
(二)已申报办理退(免)税的出口货物,应将收汇材料收齐后留存备查。收汇材料以及视同收汇的举证材料未按规定留存的,其对应出口货物应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办理增值税申报。收汇材料以及视同收汇的举证材料存在虚假或冒用的,其对应出口货物应按照增值税征税政策办理增值税申报。
(三)申报退(免)税应同时报送收汇材料的情形有:
四、政策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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皖公网安备3401920200235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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